第一烂尾楼执行案:行贿者或成最大赢家

2013年04月10日09:52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位于广州市中心的佳兆业广场以前叫中诚广场,它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中国第一烂尾楼”。这是一座设计理念超前的高级写字楼,自1997年烂尾以来,至今仍是一个未被执行完案件的标的物。这期间,曾有71名司法人员受到刑事判决和违纪处理。

  不管这背后到底有多少暗箱操作,但此事有一次被正式写入法律文书。2010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的案件,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这样的事实:杨贤才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旗下子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收购中诚广场一事中,收受佳兆业公司董事长郭成的100万港元,为其提供帮助。

  这里所说的“帮助”,就是帮助佳兆业公司以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拿到中诚广场。

  时至今日,房价远非上世纪90年代初的价格可比。但当年已经交钱买了楼花的很多小业主们不仅没拿到房子,甚至连房款都不能全额拿回。而开发者钟华,不仅18亿元的投资无法收回,还多次被小业主们告上法庭。

  在中诚广场案件中,行贿者郭成因行贿拿到了价值巨大的房产,后又将其转手给中石化集团而从中牟利。

  行贿者,成了最大的赢家。

  一位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习惯,通常只要行贿者交代出被行贿者,大多是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在今年“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对〈刑法〉中因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或行贿人因行贿行为所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的立法建议》,建议修改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不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亟需加大对行贿的处罚,否则就是纵容犯罪。

  一连串司法错误铸就的“烂尾”

  2010年5月31日,保定中院审结了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的案件,法庭审理查明:2006年年初,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佳兆业公司董事长郭成的请托,为金贸公司收购广州中诚广场提供帮助,后收受郭成100万元港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3年8月8日,中诚广场正式动工。投资人是祖籍湖南、生于广东、泰国国籍的钟华(其泰国名字为KULPHAT.SA-NGA)。

  由于中诚广场位于广州市中心且设计理念先进,一时曾被热炒,单位售价一度高达3万港元,购买者多为港澳人士。

  1997年,正在建设中、且已经预售了一部分的中诚广场突然遭到海南高院的查封。当时很多人认为是其独立开发公司鹏城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公司)资金链断裂所致。

  钟华的律师张红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查封的原因,是钟华的堂哥钟克华的公司欠下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6000多万元债务,而海南高院的办案人认为钟克华即为钟华,进而查封了钟华的中诚广场。

  司法人员的第一个错误,使得中诚广场由此走上了一条诡异的烂尾之路。

  被查封之后,钟华一直寻求解封之路。这条路曲折复杂。其间,钟华也曾看到希望,2000年8月,最高法院曾要求海南高院对中诚广场予以解封,之后又多次督促。但最后还是没有得以执行。这其中的原因与两位落马高官密切相关:其一是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另外一个是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在黄松有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及中诚广场,但钟华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正是因为黄松有的参与,中诚广场才最后给了他的潮汕老乡。”

  杨贤才受贿的事实如上文所述被明确写入判决书。

  行贿受贿背后是一连串顶着法律帽子的执行程序。张红艳为法治周末记者详细叙述了中诚广场当年被变卖的过程。

  中诚广场最初被查封的面积为1.2万多平方米。2001年4月,此案交由广州中院统一执行。广州中院受托执行此案后,对中诚广场采取了整体查封,查封面积高达23.2万平方米。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杨贤才的授意下,没有走拍卖的程序,而是直接采取了变卖的处置形式。这是严重违法的。”张红艳说。

  2002年10月,鹏城公司将中诚广场16.5万平方米(已预售的6.7万平方米的楼盘不在收购范围内,属于鹏城公司所有)的楼盘变卖给金贸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

  早在1998年,中诚广场的市场评估价格就已达到1.2万元每平方米,而变卖的价格却只有每平方米5600元,变卖的总价为9.24亿元。

  合同签订后,金贸公司及骏鹏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因骏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骏业因涉嫌金融票证犯罪事发并被通缉,骏鹏公司失去了购买资格。而且,金贸公司90%的股权持有者为骏鹏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范骏业,金贸公司也同时因此搁浅了收购合同的履行。

  之后,开始了一系列诡异的变更。行贿者郭成开始浮出水面。

  2005年10月,根据穗中法执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将鹏城公司所有的中诚广场项目过户到金贸公司名下。

  2005年12月3日,根据穗中法执字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撤销了穗中法执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将中诚广场项目过户到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房地产公司)名下。此次过户居然将属于鹏城公司所有的6.7万平方米的楼盘也一并过户到金贸房地产公司名下。

  第562-1号裁定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其中写明送达后立即生效,但钟华称他在2006年3月18日才收到。

  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金贸公司不是广州本地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由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于是,收购资格被法院裁定给了金贸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金贸房地产公司。

  而在此次之前,经过两轮股权转让,金贸公司已为佳兆业集团郭成家族控制,金贸房地产公司成了佳兆业集团子公司。郭成为完全控制中诚广场做好了准备。

  在低价购得中诚广场后,郭成很快将其中一座转卖给中石化集团。关于转卖的价格,钟华告诉记者:“应该是30多亿元,而不是媒体上说的十几亿元。”

  “他们这是非法掠夺了我的财产并且表面变成了合法的。”钟华说。

  张红艳律师认为,在中诚广场一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众多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现象,应该对该案的错误予以纠正,对执行结果予以回转。

  双向打击:紧迫而且重要

  中诚广场案件中,最无辜的当属当年购买楼花的150多名小业主。被预售的6.7万平方米,分散在A楼和B楼。2006年,A楼整体卖给了中石化集团之后,此前购买了A楼的小业主在等待多年后,要么退回房款,要么接受B楼的房产。但就已有的处置看,大多数A楼业主,面临着要么换到B楼后面积缩水、要么按当年的房价补偿的境地。

  据《财经》报道,一位业主从十几年前开始踏上索赔之路,其间妻离子散,负债累累,而最后也只能拿回4成利益。

  钟华告诉记者,他当年开发中诚广场,投资了18亿元,最后连9.24亿元的出售款也都进了法院。他一次次被小业主们告上法庭,承担着被告人角色。其实,他和那些小业主们一样,多年上访,并于几年前正式申请国家赔偿。“法院说了,不可能给我赔偿”。钟华的国家赔偿之路没有任何进展,他也几乎不抱什么希望。

  受贿者杨贤才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身陷囹圄。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此案牵涉的司法人员共有71人,其中包括海南高院执行庭原庭长马升、广州中院执行庭原庭长刘宽等。

  而行贿者郭成,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行贿的目的也完全达到,超低价购楼,顺利卖出,甚至100万港元的行贿金也被预感要出事的杨贤才退回。

  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分别对受贿罪和行贿罪进行了规定。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在提案中指出: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因行贿行为而实际取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应当如何处理?这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尚处于空白。

  一个现实情况是,我国一直重视打击受贿者,忽略对行贿者的打击。在很多案件中,行贿者往往作为证人出现,只要他们供出行贿者,大多会被免予刑事处罚。

  “这就导致行贿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这无疑会纵容行贿。而在目前行贿受贿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加大双向打击,而不是只重打击受贿,显得紧迫而且重要。”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行贿已成各领域潜规则

  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第385条行贿罪的规定中,增加如下条款或做如下司法解释:

  “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为请托人实现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受贿犯罪使请托人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行贿取得的利益问题。我认为,如果认定其是行贿,那么谋取的必然是不正当利益,当然要追缴回来。”屈学武教授认为,仅有物质打击远远不够,应该去掉刑法第389条中的构成行贿罪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行贿者加大刑事打击。她的观点也是很多学者的意见。

  “我们对行贿打击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这一个‘帽子’规定,即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那也就是说如果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或者不是不正当的利益的,都不构成。而且如何界定正当和不正当,很难。”

  早在2006年,我国便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中对行贿的定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要件。

  另外,公约明文规定对行贿与受贿要同罪同罚。而且规定对实际给付的要惩罚,对提议给付或签约给付的也要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宽大的政策,很多行贿人成为惩处贪官案件中的证人。结果是,只要行贿人交代出行贿事实,一般会得到宽大处理,极少行贿人被认定为犯罪。

  这样的一种司法习惯,让行贿成为一种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的手段。

  “现在行贿太猖獗了,甚至成了一种潜规则,几乎无处不在。行贿花样百出,甚至到了靠行贿跑官的地步。这样的官跑出来有什么执政能力呀。”屈学武教授认为,整治行贿不利,导致越来越多的潜规则,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有些官员,你只要坐在那个位置上,好像都很难逃掉。”屈学武教授认为,纵容行贿,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另外,行贿也会破坏社会生产力。最近美国在查微软公司在中国有没有行贿行为。他们有《反海外腐败法》。他们认为,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如果海外的子公司存在行贿,那么对其他公司来说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他们的这部法律非常严厉,一旦发现有行贿行为,则会遭到很重的经济处罚,重到很可能让一个公司倾家荡产。”

  屈学武教授认为,行贿成风且惩治措施明显落后,这些都使得打击行贿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她认为,打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立法上,屈学武教授主张去掉行贿犯罪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应做修改,把目的限制取消,规定只要是采用了行贿手段,取得的所有利益即使是貌似正当合法的利益,也就都是非法的。”

  屈教授认为,司法上,可以考虑引入贿赂推定制度,已知一方行贿或受贿,就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除非能提出反证。这个制度首创于1911年英国的《防治贿赂法》,后来被不少国家在其反贪污贿赂法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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